************有限公司(旗山矿区)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经初步审查,3家企业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客观真实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陈述和申辩为法人的,书面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联系电话:020-******;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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